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484号
申请人: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博城六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UUEDP96。
法定代表人:孙培录。
被申请人:广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栋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30240703。
法定代表人:李士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