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广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30240703。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9号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4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士廷,总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颐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N3RR21P。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文冰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津颐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2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璐毅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