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同建设有限公司

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2944号之一
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博城六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培录。
被告:广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庐山路1188号2栋12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士廷。
本院受理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曙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伟琪
书 记 员 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