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2111号
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博城六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培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玉,博兴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栋12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士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29日立案。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兴县录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栾莹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