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3执367号
移送机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洪达路3幢附21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缴诉讼费一案中,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2020)川14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发现案件当事人唐波涛已依据(2020)川14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川1423执20号。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事人应交未交诉讼费收取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已申请执行的案件,并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3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将本案与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20号案件并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喻 军
审判员 祁明跃
审判员 孟邦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