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洪达路3幢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659R。
法定代表人:潘介辉。
被执行人:朱兵兵,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兵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4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1万元。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首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月底支付8000元,并在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进行查询,并对其所在的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除冻结二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2020年11月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兵兵所有的贵CG××××号、贵CE××××号、贵CL××××号车辆,2020年11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兵兵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产、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楼1号1幢9层4-9-4号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案到位金额为350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2020)川0504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坤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牟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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