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35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洪达路3幢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659R。
法定代表人:潘介辉。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