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35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洪达路3幢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659R。
法定代表人:潘介辉。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