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异153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洪达路3幢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659R。
法定代表人:潘介辉。
被执行人:朱兵兵,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申请人: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5599E。
法定代表人:林勇。
被申请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5989G。
法定代表人:李征强。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建司”)、朱兵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城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投公司”)为(2021)川0504执187号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金龙建司、朱兵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金龙建司、朱兵兵以总包方中核城建、建设单位遵投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拒不支付。金龙建司拒不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要求追加中核城建、遵投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金龙建司、朱兵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2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2021)川0504执1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2021)川0504执18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金龙建司、朱兵兵,与中核城建、遵投公司无关。
上述事实,(2021)川0504执1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催款函、律师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1)川0504执18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金龙建司、朱兵兵。中核城建、遵投公司与(2021)川0504执187号执行案件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追加申请于法无据。
综上,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川0504执187号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请求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洪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修成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