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洪达路3幢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659R。

法定代表人:潘介辉。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4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