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洪达路3幢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659R。
法定代表人:潘介辉。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4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