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民初9067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世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启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杏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