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2375号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东方水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37号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大连海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涟景园1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方水城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海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