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884号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新区复州湾街道山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80849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禾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8号3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UR3T0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禾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