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财保83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新区复州湾街道山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80849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8号2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6156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辽0213财保8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0,468,89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因本案已撤诉结案,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0,468,89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