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合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连湾海底隧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1401号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合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新村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湾海底隧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钻石湾和通南园1-2。 法定代表人:李进。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合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连湾海底隧道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以及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存 人民陪审员  郭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