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东方水城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海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11913号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东方水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华乐街涟景园1号。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大连海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华乐街涟景园1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方水城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海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