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友好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英,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仁,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场街道中长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1245682.5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8010元、执行费1494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公司无有价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胜利路912号1单元1跃4层3号和912号1单元1跃4层4号(查封截止到2022年5月1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辽B×××××号和辽B×××××号汽车(查封截止到2021年5月13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綦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