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友好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英,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仁,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场街道中长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1245682.5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8010元、执行费1494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公司无有价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胜利路912号1单元1跃4层3号和912号1单元1跃4层4号(查封截止到2022年5月1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辽B×××××号和辽B×××××号汽车(查封截止到2021年5月13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綦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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