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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执异275号案外人:大连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友好街44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仁,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AB-303。法定代表人:赵论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强,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钲,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李晓丽、辽宁天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连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大连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大连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大连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颖审判员金秀丽审判员景梦婵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