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25财保9号
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汇东桥碳素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00323号。2024年1月1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转来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49533元的相关财产。并提供以下财产线索:户名云南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宜良县花园街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账号0900********。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保单号为65331301818202400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云南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宜良县花园街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账号0900********)予以冻结。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为11549533元。
以上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