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82民初13120号之一
原告:三河市京玉崎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用地北侧柏油路西侧精品建材城二期A***C-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D6G7T7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三河市京玉崎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京玉崎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京玉崎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京玉崎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河市京玉崎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