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33884号
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路临1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至10层101内9层99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