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71民初13054号
原告: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1号楼11层11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至10层101内9层99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城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道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利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建道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利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城建道桥公司向百利城公司支付80%完工结算工程款中的未付工程款851529.34元,并要求城建道桥公司以851529.34元为本金,从2024年6月26日起至城建道桥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要求城建道桥公司向百利城公司支付20%的完工结算工程款425382.34元,并要求城建道桥公司以425382.34元为本金,从2024年8月12日起至城建道桥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要求城建道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和保全担保费2554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0日,城建道桥公司与百利城公司签署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三亚红塘湾旅游度假区C05地块后浇带修补工程分包给百利城公司施工,工程价款144500元,该工程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工交付验收。2022年7月29日,城建道桥公司与百利城公司再次签署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三亚红塘湾旅游度假区C05地块外墙涂膜工程分包给百利城公司施工,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预估价格为1717118.83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外墙涂膜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署补充协议,将综合单价提高6元/平米,外墙涂膜工程合同总价提高到1946434.45元。涂膜工程完工后,城建道桥公司于2022年11月到12月陆续完成了全部验收。2022年11月7日,百利城公司按城建道桥公司通知要求开具了发票200000元,城建道桥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支付了200000元工程款。2022年12月6日,百利城公司按城建道桥公司通知要求开具了发票250000元,城建道桥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支付了250000元工程款。2023年1月13日,百利城公司按城建道桥公司通知要求开具了发票600000元,但城建道桥公司仅于2024年8月21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4年2月7日支付工程200000元,200000元已经开票的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2023年5月9日百利城公司按城建道桥公司要求提交结算报告,双方开始结算确认工程量,但城建道桥公司除对后浇带修补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价款144500元确认无争议外,一直拖着不给外墙涂膜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完成结算确认。直到2023年12月26日在百利城公司的催促下才在工程量审核单上签字确认。按城建道桥公司审核确认的工程量,百利城公司实际完成的外墙涂膜工程的工程价款为1982411.68元。2024年2月7日最后一次付款后百利城公司一直催要工程款,但城建道桥公司没有再付款也没有再让百利城公司开具其余工程款发票。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并完成完工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到完工结算额的80%,两个分包合同结算额为2126911.68元(144500+1982411.68=2126911.68),城建道桥公司应当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完工结算款的80%,即在2024年6月25日前支付1701529.34元,但城建道桥公司仅支付了850000元,80%的完工结算款中还有851529.34元没有支付。城建道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51529.34元为本金,从2024年6月26日起至城建道桥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4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为3.35%)计算。对于20%的结算尾款,虽然合同约定在项目发包方北京城建(海南)地产公司给城建道桥公司结算付款后56天内支付,但由于城建道桥公司与发包方是关联公司,且城建道桥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没有积极主动向北京城建(海南)地产公司催要工程款。因此,应当认定20%的结算尾款425382.34元已经达到支付条件,城建道桥公司应该支付,并应当从起诉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百利城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只得向项目所在地(三亚市天涯区天涯镇红塘湾)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双方合同约定是向合同签署地法院起诉,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合同约定无效。百利城公司还要求城建道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请法院依法支持百利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城建道桥公司辩称,对百利城公司主张的欠付金额无异议,但对其主张的利息、保全费、担保费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0日,城建道桥公司与百利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三亚红塘湾旅游度假区C05地块后浇带修补工程,工程价款144500元;2022年7月29日,城建道桥公司与百利城公司再次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三亚红塘湾旅游度假区C05地块外墙涂膜工程,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预估价格为1717118.83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外墙涂膜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署补充协议,将综合单价提高6元/平米,外墙涂膜工程合同总价提高到1946434.45元。2022年11月至12月,城建道桥公司对百利城公司施工的内容陆续完成工程验收。2023年5月9日,百利城公司提交结算报告要求结算确认工程量,城建道桥公司仅对后浇带修补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价款144500元进行确认;2023年12月26日,城建道桥公司对百利城公司提交的外墙涂膜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结算进行确认。双方确认两个分包合同结算额共计2126911.68元。
城建道桥公司向百利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如下:2022年12月2日,支付200000元工程款;2022年12月15日,支付250000元工程款;2023年8月29日,支付200000元工程款;2024年2月7日,支付200000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城建道桥公司对百利城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仅对百利城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保全费、担保费有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百利城公司主张城建道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百利城公司主张城建道桥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申请费及保全担保费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首先,双方在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办理完工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至完工结算额的80%(含支付100%的农民工工资)。百利城公司已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办理结算的时间,而城建道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反驳,应视为城建道桥公司认可百利城公司主张办理结算的时间。因此,从结算日2023年12月26日起算6个月,即城建道桥公司应于2024年6月26日向百利城公司支付工程款,城建道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向百利城公司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而,对于百利城公司主张逾期利息,既有合同约定,也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焦点二。保全申请费的承担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故城建道桥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而保全担保费属于申请人自行选择支出,通常由申请人承担,不因败诉而转移给败诉一方承担,除非双方对此有具体且明确的约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0%完工结算工程款中的未付工程款851529.34元及利息(利息以851529.3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6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支付20%的完工结算工程款425382.34元及利息(利息以425382.3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8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6292.21元(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