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玖盛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32号百花谷1幢B座1单元10层1002(入驻太原市金诺商务秘书有限公司-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JYKDU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至10层101内9层99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玖盛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112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215元(本金918000元、利息18271元、执行费139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