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弘深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弘深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2EBF4M),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型材区三排2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弘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5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三亚弘深贸易有限公司合同费309124.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9124.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5627.39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15627.39元中的310992.9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亚弘深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剩余4634.41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