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04民初8200号
原告: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图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
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