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胜利路1号4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与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