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05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575530161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6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申请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费本金42,750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利息5,033.28元、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201.99元、案件受理费434.37元,合计48,419.64元,且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548元。
本院认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该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