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16116号
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伍岳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亮,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小区北区**********,身份证号码:530************63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发园,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