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汇银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15347号
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岳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亮,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汇银商贸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名流B12-1幢162-5室。
经营者:**。
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汇银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以被告同意继续支付货款,且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华兰海电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