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596号
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告***,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6元,减半收取计6,37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