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37090号
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4,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