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60号
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川沙路310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5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奉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基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奉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