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03民初29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琸韬,系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河汇街263-2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大唐多伦煤化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2年10月、11月绩效奖金差额5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4125.26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48250.52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对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多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因被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拖欠绩效奖金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故原告向多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支付绩效奖金以及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经多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了多劳人仲字〔2023〕2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1、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绩效工资2000元,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裁决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4125.26元;3、裁决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认为,根据原告向多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工资明细及流水,反映出欠付的绩效工资远高于2000元;多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解决与劳动者关系的问题上,并没有表现出恶意解除的意思,也没有出现违法解除的事实。原告认为首先,被告在未通知工会的前提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其次,被告明确通知劳动者在2022年12月31日禁止进入工作场所的情况下,已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最后,本案中被告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济补偿金无法及时给付并且无法做出支付时间的承诺。被告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以实际行为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系原告**不服多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劳人仲字〔2023〕22号仲裁裁决书向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已受理的(2023)辽0903民初197号案件系原告中智阜新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服多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劳人仲字〔2023〕22号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案受理时间晚于(2023)辽0903民初197号案件的受理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23)辽0903民初197号案件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辽0903民初19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