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顶五金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903号
原告:云南华顶五金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宝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682537026。
法定代表人:陈海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2-4号广业大厦B幢写字楼9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99237K。
法定代表人:杨国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华顶五金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华顶五金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顶五金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华顶五金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恒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计1489元,由原告云南华顶五金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