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

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8601号之三
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洪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非,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伦,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00元,减半收取971.00元,保全费920.00元由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赫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欣欣
书 记 员 杨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