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745号
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泵阀四街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555326733Y。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BW45WU01。
负责人:***,职务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彤,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汇川街166号1栋7楼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22385E。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彤,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39号3-5-1。
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30.3元,由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