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72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于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在庄河市有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双方正在就房产协商和解,该房产属于在建工程,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目前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