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72执恢5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将被执行人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河东村总建筑面积24329.67平方米的363套房产及房产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价13144.4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被执行人暂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贺永华
审判员 贺 岩
审判员 王宏伟
书记员 钟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