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473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笑春,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政府办公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杰。
被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安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25号(万达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建设有限公司、***、安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