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嘉丰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99462726。
法定代表人:江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塔岭镇隈子委(政府办公楼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1399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嘉丰砼制品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6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执行费102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 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