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283民初4563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现住大连市。
被告: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岭镇隈子村。
法定代表人:*显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福宝诉被告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福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福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技术档案承包人工劳动合同。被告将5万平方米别墅工程的技术档案承包给原告,月工资6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万元,由被告的项目经理为原告出具欠条。
大连金圣达建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5日,被告大连金圣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技术档案承包人工劳动合同,将大连开发区亿峰8#B区C区5万平方米别墅工程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技术档案承包给原告。工程结束时,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万元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技术档案承包人工劳动合同、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技术档案承包人工劳动合同,欠原告劳务费3万元,有欠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金圣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福宝劳务费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