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

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诉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3民初490号
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毕悟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付文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0元,由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