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

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2民初696号
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832211E。
法定代表人:毕悟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920268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7元,减半收5973.5元,由原告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