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03财保12号
申请人: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1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毕悟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9-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
申请人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国用(2013)第000075号)]位于锦州市凌河区临街建筑(原合成纤维厂地块),面积为36213.0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335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200006168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单保函提供3350000.00元担保。2020年7月15日,锦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国用(2013)第000075号)]位于锦州市凌河区临街建筑(原合成纤维厂地块),面积为36213.0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335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港埠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