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9551.97元(包含执行费353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551.97元,其中246012.97元发放给申请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剩余3539元已缴纳执行费。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2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