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凌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凤县元润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4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凌云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凤县元润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9981160元,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4384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3175元。本案执行费7794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02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