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凌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凤县元润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4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凌云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凤县元润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任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6211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