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427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啊秀居民小组、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啊秀居民小组与被申请人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云042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啊秀居民小组、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啊秀居民小组申请再审称,撤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2月24日(2019)云042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并支付以1524181.9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2019)云042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任何不当,请求驳回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啊秀居民小组、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啊秀居民小组与被申请人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啊秀居民小组、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啊秀居民小组的再审主张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均在原审予以审理,再审申请人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啊秀居民小组、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啊秀居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啊秀居民小组、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啊秀居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刀本权
审判员 冯春生
书记员 杨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