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294号
申请人:云南***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以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彬,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纾寒,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园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世勋。
申请人云南***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结构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云岭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