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2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6612065329。
法定代表人张旭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本溪冠立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祁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57426542XN。
法定代表人包长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冠立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辽052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1414408.3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在法院网络平台上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到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本溪县国土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全部股权,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价值140万的机器设备,因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未能处置。综上,我院调查的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人民币1414408.3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昱
审判员 颜廷锐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铠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