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新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208号
申请人:安庆市新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乔东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眉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安庆市新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新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庆市新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新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不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